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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共同学习《传染病防治法》

发布时间:2021/02/22
作者:纪检监察室
来源:富顺县晨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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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返乡人员较多,全国多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疫情当前,我们有必要一起学习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和修订沿革事实上也和传染病暴发有些密切的联系。《传染病防治法》在1988年上海暴发甲肝传染病之后的大背景下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虽然仅有41条,但却是立法从无到有的突破。2003年非典爆发后,关于传染病的范围,疫情的通报制度等,都暴露了旧法的漏洞。于是《传染病防治法》于次年即2004年进行了修订,41条修订为80条,法条数量增加一倍。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仅改动了其中两个条款。下面我们就其中部分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条款,就该法精神、具体规定等进行解读学习。

一、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该条规定为《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精神。

首先,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为主不但贯穿整个《传染病防治法》的始终,而且该法第二章“传染病预防”,使用了一整个章节共17条条文,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传染病监测制度”、“传染病预警制度”等。

其次,传染病防治要进行分类管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针对不同类别的传染病采取对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最后,传染病防治必须“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依靠科学,相信战胜传染病必须依靠医务工作者的有效治疗,依靠传染病专家确定的针对性药物,依靠科研人员研发的匹配疫苗。而不是采用封建迷信的“请大仙”、“驱瘟神”等方式,这些方法不但会耽误病患的治疗时机,而且还会造成集会人员的感染,不断增加患病人员。

依靠群众,群众人数多、力量大、思维广,依靠群众才能办大事,才能有效控制疫情。《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此次疫情的防控,正是需要依靠广大群众自觉居家,避免感染;依靠广大群众自觉上报,主动隔离;依靠广大群众支援物资,志愿服务。只要依靠群众,团结一心,我们此次战“疫”必定能大获全胜。而胜利属于每一位积极参与的群众。

二、本次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为最高类别传染病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控实行分类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乙类传染病。但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也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由此可见,新冠肺炎的严重程度,并不亚于甲类传染病,国家已经采取最高类别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感动逆行者的精神,也应奖励和表彰他们的行为

新冠肺炎是传染力较强的传染病,是一场灾难。但在灾难中,传播的不仅有病毒,还有爱和精神力量。其中最动人、最坚定的就是白衣逆行者精神。全国各地的医务人员自愿驰援武汉,在人人对病毒避而远之的时候,逆行靠近病毒,并努力工作争取早日战胜病毒。

他们“不计报酬、无论生死”的请战书,他们逆行的背影,他们脱下防护服那一刻扑面而来的疲惫……,无一不感动着全国人民,甚至是全人类。但是,不得不说,在感动医务人员无私奉献精神的同时,我们更需要、更应该、也更有必要奖励和表彰他们的行动。物质上的补助、精神上的表彰,不仅不会削弱他们道德上的伟大,相反,这些举措将会增加他们的热情,鼓励更多人从事医务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四、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可以降低和减少民众幻想性的恐慌和不安。有很多朋友每天起床第一件事情是打开手机,看看疫情信息,有时尚未更新,更是焦急地等待疫情信息的公布。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每天更新公布疫情信息,确保民众可以第一时间知晓疫情最新的情况。

五、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调查、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否则公安机关可强制执行,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一方面传染病防治需要依靠群众,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另一方面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需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医学措施,也必须予以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警方也多次提醒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社区登记,主动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如有隐瞒,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根据以上规定,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对已经发生新冠肺炎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而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也正是根据以上规定,各地各级政府纷纷采取了“封城”、“封路”、“封闭管理小区”、“关店”等防控措施。

七、传染病防治中失职、渎职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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